8/16進階第一天
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、《性別平等教育法和實施細則》、《性騷擾防治法》、刑法227和刑法227-1 |
二、搞清楚事件分類,處理方式不同,通報方式不同(ex性霸凌是指透過語言、肢體或其他暴力,對於他人之性特徵、性別特質、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、攻擊或威脅之行為...)
三、老師得知性平事件(生對生、生對師、師對生、志工對學生),若一直無法聯絡到學校的通報人員,該怎麼辦?(有24小時內通報壓力)----依照衛服部性侵害防治說明,可以先線上通報或是撥打「113保護專線」
六、公義定義-「**對學生」的檢舉一定要進行調查
八、訪談練習:
四、啟動調查,可以保護雙方,別畏懼
五、不同的行為動作可能代表不同罰則,調查時要確認清楚(如摸胸、揉胸、捏胸...是不同程度)
六、老師如遇學生的性騷擾等,依據「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7條」要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
七、以輔大學生性侵案爭議為例,程序要對,避免後患(公親變事主)
八、調查人員的責任:
調查事件的真相、探討事件的本質,做出符合校園脈絡的調查結果(如權力不對等..)
調查事件的真相、探討事件的本質,做出符合校園脈絡的調查結果(如權力不對等..)
九、擔任教查小組成員的事前準備工作:
十、調查技巧:積極傾聽(不要重複詢問相同問題)、澄清(抓問題本質和聚焦關鍵點)、重新陳述(讓受訪者把說過的話用再說一次)、提問(開放式問句引導學生自我探索)、面質(指出衝突的訊息)、保護、立即性-----有簡報相片可參考
十一、替代役有教師證者視為老師,無教師證者視為職員
8/17進階第二天
一、不允許被調查者錄音(擔心有變造問題)
二、請使用教育部的調查格式
三、調查報告-以校園脈絡為主、偵查報告-以司法為主,但都是為了追求真相
四、提出調查報告後,相關權責機關(ex教評會)僅能針懲處輕重進行討論,沒有權力針對調查內容進行討論
五、調查報告經性平會議同意後,即為「性平會調報告」,報告檔案須隱蔽個資
講義102頁開始 |
七、調查說明要引述相對應法條(P107)
訪談被行為人:
一次一個問題、放慢語速、用開放式問句,避免用引導方式讓學生回答、多使用「然後呢...(之類的語句)」的發問讓學生回答(回憶),必要時可以自己重複一次學生的回答,讓學生確認是否正確、要留意學生反應(安撫或鼓勵)、訪談時多關懷學生、學生有提到動作時要確認動作細節(會影響到結論判斷-像是性騷擾或性侵害)、從學生的回答中延伸發問、要確認動作時間,可以用數秒方式讓學生確認、最好延續前一個委員的提問,儘量不要重複發問(可重複學生的話來請學生確認)
訪談行為人:
1.最後才訪談行為人,並告知「在訪談你前,我們已經訪談了一些人並了解了一些狀況.....」
2.若律師有委託書(用印完善)可一同入場(若無委託書,要要求補件),但律師不得代替行為人回答問題(律師是輔佐人,有在場權、程序意義權和最後發言陳述權)
3.行政調查(如訪談),沒有強制力用證據來面質行為人說詞,要動之以情,用被行為人的的證詞來讓行為人澄清自己的說法
8/18進階第三天
一、若調查小組意見不同(事實認定不同),得提出不同報告,由性平會議決
二、一定要讓行為人針對案行(指控)做充分的答辯,但行為人沒有自認己罪的義務,且調查小組沒有強制力來舉證拆穿行為人謊言,所以要有技巧,圍圓打點:情、理(用行為人的話反問追問)、法(最後的絕招是調查報告有法律參考效力)
三、18歲以上(性侵害-完全責任--公訴罪)
四、若學校有小情侶,無須進行調查:學校處理學生間發生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事件應注意事項
五、對學生(性侵害者-犯人)的心理輔導,姓平法25條有爭議(未列入性侵害),可改用其他法源依據(如學生輔導管教辦法之類的)
六、考核會、教評會、性平會都是獨立不同單位,各有任務,無主從關係
九、年終成績考核(年考)和平時考核(平考)是兩件事,無一事二罰的疑義
十、依據「公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」
第5條1款第4目「有性騷擾、性霸凌行為,或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六條、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,而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,不得考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。」考績高只能能4條2,但4條2的要素有「品德無不良紀錄」,所以只能有4條3
十一、性別平等「教育」法,教育才是目的(對14歲以下學生)
十三、事件管轄學校要負責追蹤輔導,若老師調校,有責任通知該師新就任學校(1次)
十四、尊重個人的主體性,要確認對方能接受的稱謂
十五、如「生對生」事件(如摸小雞雞之類的)--若有檢舉人-還是要啟動調查-但若被害人不接受調查-可以中止調查(實際做法再確認)
8/19高階第一天
校園性霸凌與性別正義實踐 |
一、確認性霸凌、性別正義的定義
二、通知書請使用「疑似校園性平事件」字樣
五、學校有良善管理人責任,巡堂紀錄也會成為依據六、給自己的問題:
若學校發生師對生或生對生的性侵害案件(假設地點是在地下室好了),家長提出國賠(要付錢的對象是學校),大家覺得:
一、性別平等教育法27-1條:不是教師但是只要是學校進用或運用人員都算
1.會成立嗎?
2.學校誰要負責?為什麼?(可參考:國家賠償法第2條)
事件調查實務及救濟爭議案例探討 |
二、性平法只有規範「被害人」和「行為人」兩種身份,寫報告時要注意
三、通報是責任義務,調查是依法行政
四、調查小組:性平法第30條
五、有人提出申請書:受理申請-確認事件管轄權-若是學校,就通報並朝開性平會....,若事件管轄學校為它校,則發密件到管轄學校通知-----並發文告示申請人是否受理得後續資訊
六、「公益」檢舉,原則上可不受當事人意願拘束,必要時可從相關人取得積極證據或補強證據(若被害人不願接受調查時)
8/20高階第二天
一、先開行前會-確認調查小組各自任務-確認爭議問題-蒐集相關資料(學校平面圖、學生名冊等資料)
二、有洩密問題,所以實際訪談時不能使用「雅婷逐字稿.app」之類的錄音工具來幫助寫逐字稿,只能用錄音的(打逐字稿非調查人員工作)
三、問詳細,寫報告才會方便,如我再跟你確認一下(細節,如人名、詳細時間等),若非主問委員,可以打斷一下問話...抱歉打斷一下,有細節要再跟訪談人確認...
何時、何地、何事、何人、何物(如可成為佐證資料的)
四、要讓對方有充分陳述的機會:有沒有什麼很重要的?我們沒有問到?請你說一說....
訪談行為人:
五、訪談行為者時,先做說明,最後要問,對於以上的說明,不知道你有沒有什麼疑問要先我們...(要準備好相關的法律條文規定,以預防行為人要求,如也想錄音之類的...)
六、性平法實施細則第2條「性騷擾之認定,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、工作環境、當事人之關係、行為人之言詞、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」,所以相關問題必須釐清
七、就兩造的說詞不同處進行釐清(或演示看看有爭議的行為動作)
八、調查人員沒有調查權(如測謊等),沒有積極證據的機率很高,所以「事實」認定部份,說詞合理性是重要因素
8/21高階第三天
二、行政調查(優勢證據)和刑事調查(直接證據)對證據力的要求不一樣(優勢證據 行政調查 教育部函釋)
三、強姦行為的定義的改變,以前的定義是要強力抵抗才算:刑庭會議 違反意願:97年第5次刑庭會議、
四、撰寫「認定理由」後要寫出「是否認定的小結論和是否構成性騷擾要件」等判斷
五、經驗法則:非指個人經驗,是日常生活中所得的經驗,論理法則,乃指理則上當然之法則,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理論上定律,具有客觀性
六、接受申請書時,若行為人非學校所屬,要函轉事件管轄學校:行為人行為時所屬學校(但還是要先通報和開性平會,函轉後就用性平會的會議記錄結案),但若不知行為人是誰(可能是一般性騷擾,非校園校別事件)
七、完成調查報告後,若有解聘、停聘等影響工作權問題,會召開兩次性平會
第一次:通過調調查報告,同知行為人可提書面陳述意見
第二次:審查書面陳述意見,確認是否有問題
第二次:審查書面陳述意見,確認是否有問題
八、「小英純真可愛」案例: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 訴 字第 89 號判決